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与此对应的是,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学者可以将大量笔墨着眼于各自部门法的具体制度,解决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这正显示了它们的成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部门法形成了学术交流的共同平台。
第二,经济法某种意义上说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存在诸多交叉,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些问题常常是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已经或正在研究的问题。无论是金融法、财税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计划法还是竞争法等均是建立在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基础上。如果说经济法学仅仅停留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研究的基础上,仅仅满足于经济政策的法律形式化或程序化问题,那么,经济法学就显得无足轻重。如果经济法学还存在对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研究经济问题的误读或曲解,那么经济法学甚至会因此遭人嘲笑或歧视。
鉴于此,经济法学若想真正打破世人的偏见或疑虑,真正发挥经济法学应有的作用,成为重要的部门法学,还需经济法学者的共同努力!经济法学当务之急应当做好几项工作。
第一,构建经济法学学术交流的共同平台。
虽然经济法相对于其他基本部门法而言发展历史短暂,存在激烈争论实属必然,但是,经济法学发展到今天,关于经济法学的独立性问题,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已经确定了经济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学,而且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等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并已逐渐吻合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法学术交流的共同平台的搭建条件已渐趋成熟。但为何仍存在诸多争议呢?而且这些争议恰恰是经济法学最基础的问题,如果连最基础的问题尚有争议,就失去了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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