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框架与主管机构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框架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组成
我国关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法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2.行政法规:2008年8月3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
3.部门规章:2009年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众公示了5份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章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这5份草案皆由商务部起草,分别是《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着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2、3月不等,相关文本已于2009年1月19日至2月6日期间陆续公布在商务部官方网站①上。这5份草案生效后将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规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截至本书截稿之日,前两项《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②此外,相关正式文本还包括由商务部会同5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的《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⑧该3份正式文本均可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获得,具体内容将在后述章节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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