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以厂商行为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后果作为评估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进行合理原则的分析需要首先界定涉案产品(或厂商)所属的相关市场。反托拉斯的相关市场是经济主体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这一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在反托拉斯分析中被称为相关市场界定或者市场界定(market deftnition)。相关市场主要有两个层次上的内容:一是针对产品范围的相关产品市场,包括了所有对于消费者来讲在产品的性质、价格和潜在的用途方面可以互换或者替代的产品或服务;二是针对地理范围的相关地理市场,包括了与考察的企业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给、需求相关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竞争的条件是相同的,而且可以通过竞争条件的比较与邻近市场区别开来。第二步是在这个确定的范围之内,测定涉案产品(或厂商)在该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第三步,根据其市场份额的状况,评价由于可能的反竞争行为(如兼并等)导致的竞争效果,以决定该厂商是否违反了法律。
Alcoa(US v.AllJminumCompany of America,1945)一案以后,合理原则开始被广泛地应用在反托拉斯分析中,成为评估市场势力的主要方法。而市场结构标准,也就是以市场份额或者市场集中度指标作为市场势力的衡量标准,在反托拉斯案中也开始具有了第一位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合并或独占案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证明存在水平的市场势力或者垂直的市场限制的重要前提。因此,市场界定是司法实践重要的第一步。
以美国为代表,世界各国的反托拉斯法条文都比较简洁,实体条款很少,相关市场范围主要由法庭裁定,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有争议的部分。原告与被告都试图利用经济学模型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需要证据表明相关市场范围足够小,这样被告在该市场中具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因此有能力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厂商的利益,对竞争产生不良影响;而被告则千方百计要证明相关市场的范围比较大,由于存在激烈的竞争、进人壁垒低等原因,被告不可能行使、也不可能具有控制市场的垄断权力,以求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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