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理论上公立教育是由州来控制,但实际上公立教育的绝大部分事务都是由地方管理的。除了夏威夷州之外,全美所有的州都在设立州教育机构的同时又增设了地方教育委员会,并将对学校的特定行政管理权委托给了该委员会。从全国范围来看,全美大约有14 900个地方学区,各个学区的学生人数从几个人到数十万人不等。有一些州,特别是那些拥有大量小型学区的州,都设有中级行政管理机构或区域性行政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主要为个别的地方学区制定规范和提供服务。
就如同将教育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其他州立机构一样,在不同的州之间,将教育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在有的州,地方控制教育的传统根深蒂固(如科罗拉多州),因此州政府给予地方教育委员会极大的权力,以使其可以制定决策、管理学校。而有的州则倾向于集中管理教育(如佛罗里达州),因此地方教育委员会必须在详细的立法指导框架下履行其职能。州议会对教育保有法定的权力,因此它可以通过立法来约束地方教育委员会,以防其滥用权力。
学区内的公民通常有权推选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成员。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依据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有资格的选举人都有机会参与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每一张可使用的选票都应该具有相等的分量。如果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成员是从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的学区中推选出来的,那么,为了保护社区内公民的投票权,就必须依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建立学区。如果“普遍”选举弱化了少数种族公民的投票权,就违反了《联邦选举权法案》(Federal VotingRights Act)。不过,1996年,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依据种族来重新划分学区的计划。因此,以种族为依据重新划分学区以确保为地方教育委员会指定席位投票的大多数投票人是具有某种肤色的公民的做法,很可能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
州法律可以明确规定被选举人的资格、选举的方法以及地方教育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条件。相对于学校雇员,地方教育委员会的成员被认为是具有自主权的教育公务员,而学校雇员则通常被认为是执行指令的受雇者。作为公务员,必须负有一定的义务:公务员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具有隶属关系的官方职位;也不能从其任职机构缔结的合同中谋取利益;在一些州,公务员还不能占据一个以上的付薪职位。一般来说,要免去公务员的职务就必须遵照制定法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操作。通常,公务员被免职的典型原因包括:疏于履行义务、非法履行义务、违反善意原则、疏忽及能力不足。
地方教育委员会必须集体决策;其成员个体不能以委员会的名义来制定政策或实施政府行动。在选择工作的操作程序时,地方教育委员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但是,程序一旦确立,地方教育委员会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地遵守这些程序。尽管法院很少干涉地方教育委员会的决策,也不会就该决策是否理智作出判断,但如果地方教育委员会的行为是任意的、反复无常的或其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如从事越权管理行为),法院就会确认地方教育委员会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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