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当性审查:符合目标实现的手段范围厘定<br> 全面禁止和销售来自疯牛病病源国的牛肉制品,是否有助于防止疯牛病病毒传染到中国?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明确三点:第一,手段是否有助于目标实现,往往基于经验性判断。既然疯牛病通常以牛为寄生体,并且已经证明由牛肉制品传染给人类的可能性,那么,进销禁令就有助于目标实现。第二,适当性原则对手段审查只要求充分性证明。换言之,只要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即可,而无须证明手段实施后目的达成的必然性。因此,病原能否通过其他途径传人,如通过含有牛类胎盘素的化妆品或者牛胆汁制成的营养素,并不属于本案适当性的审查范围。第三,除了禁令以外是否存在其他有助于目标实现的手段,也会构成适当性原则的附带审查内容。例如,(1)事后的行政检查。通过逐一排查的方式,对已经入境的携带疯牛病病原的牛肉制品予以销毁。(2)设立标准。对牛只及牛制品生产设立标准,只要符合这些标准就允许进口和销售。(3)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对符合标准的牛肉制品予以品质说明,保证某批次产品符合检验检疫要求,例如出口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或者要求提供包含详细信息的说明书。可见,适当性审查不仅判断已采取的手段是否有助于目的实现,也会附带划定可供选择的手段的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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