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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1196
  • 作      者:
    龙英锋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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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英锋,男,1969年6月出生。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博士学位。职称:教授。职务: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院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理事。<br>    至今在《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国际贸易问题》、《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40多篇。发表的论文中有多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摘,或获得各种奖项,研究领域主要为国际税法和民商法。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6部。担任负责人,申报并完成各类课题7项。<br>    自2003年起专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国内税的研究,任该领域发表论文18篇,作为负责人申报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内税问题”上海市重点学科课题“国际税收体制与国际贸易体制的相互影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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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民待遇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根源于平等、正义的思想和理念,也是经济自由的必然要求和人类社会长期共存、合作发展的需要。GATT中,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共10个条款,其中第1款确定了一条原则,即财政性与非财政性措施以及国内数量规章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能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具体通过3个条款体现出来,分别为GATT第3.2 条、第3.4 条和第3.5 条,财政性措施应当适用第3.2 条,非财政性措施适用第3.4 条。第3.2 条中前后有两句话,第一句是关于相同产品,对进口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国产品的税收,第二句是关于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GATT第3条不阻止缔约各方为向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之外的目的行使财政权和管理权,不保护对出口量的期望,保护的是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竞争关系的期望。与第3条相抵触的可能性不足以认定违反了第3条,基于边境税调整造成的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对同类国产品征税不同不违反GATT第3条。判断是否存在税收歧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率、征税方法和规则,产品税的免除与利用此类税收利益对生产者支付补贴可能具有相同的经济效果,但补贴不是产品税的免除,不违反GATT第3条。GATT中的国内税范围限于对进口严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税,所得税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国内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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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虽然没有对政府采购下一个定义,但下列特征有助于判断某一交易是否应被认定为《政府采购协议》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行为,这些特征包括:由政府付款、政府使用产品或从产品中获益、政府所有以及政府对产品获得的控制。在该案中,专家组注意到:第一,该系统是由政府付款,按合同的规定,由国家科学基金会偿还南极援助联合公司的费用,所以购买该系统的款项确实是政府的款项,购买的数量连同法定的最高售价都由政府具体规定。第二,自交货之日起,国家科学基金会就对声纳测绘系统拥有所有权,该系统在任何阶段都不会成为南极援助联合公司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不是政府采购行为的必要要素,但是,所有权转归政府却是政府从事采购的一个有力证明。第三,该系统的选择需要获得国家科学基金会的最后批准,它随时可以通过支付赔偿撤销南极援助联合公司与声纳测绘系统供应商之间的合同,表明政府对购买的控制程度。第四,就利润动机或商业风险而言,国家科学基金会与南极援助联合公司合同的性质说明南极援助联合公司在这宗交易中没有商业利益,因为它不能在声纳测绘系统生产商中选择最低报价而从中获益。因此,在做出选择时,南极援助联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更像一个代表第三者的采购机构,不像一个私人买家。专家组最后结论:根据政府付款、声纳测绘系统的所有权、使用以及政府对获得该系统的控制程度,该声纳测绘系统的购买属于《政府采购协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而不是欧共体提出的私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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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br>第一节 选题的依据<br>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确定(国内税的概念和范围)<br>第三节 拟研究的主要内容<br><br>理论篇<br>第一章 GATT中的国内税国民待遇<br>第一节 GATT国内税国民待遇条款解读<br>第二节 GATI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br>第三节 GATT国内税国民待遇与国际税收协定国民待遇<br><br>第二章 GATT国内税最惠国待遇<br>第一节 GATT国内税最惠国待遇条款解读<br>第二节 GATT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定<br>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税收协定<br><br>第三章 GATT的其他国内税条款<br>第一节 GATT第2.1(b)条款的适用(国内税与关税的区分)<br>第二节 GATT第3.8(b)条款的争议<br>第三节 GATT第6.4条款的适用<br>第四节 阿根廷预征所得税措施案的分析与启示<br><br>第四章 SCM协议中的国内税问题<br>第一节 SCM协议国内税条款的解读<br>第二节 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争议<br>第三节 美国“DISC”“FSC”“ETI”税收案的启示<br><br>第五章 TRIMs协议中的国内税问题<br>第一节 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特点<br>第二节 国内税与’rRIMs协议争议的焦点<br>第三节 TRIMs协议涉及的国内税问题<br><br>第六章 GATS中的国内税问题<br>第一节 GATS的最惠国待遇<br>第二节 GATS的国民待遇<br>第三节 GATS中关于公平和有效征收直接税的措施<br>第四节 GATS中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br><br>第七章 中国人世与国内税相关条款的特殊规定<br>第一节 货物贸易的非歧视待遇<br>第二节 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br>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特殊规定<br>第四节 与补贴有关的特殊规定<br><br>应用篇<br>第八章 关于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优惠案的反思<br>第一节 案件经过<br>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br>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br>第四节 结论与反思<br><br>第九章 关于中国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认定与征税案的反思<br>第一节 案件经过<br>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br>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br>第四节 结论<br><br>第十章 关于中国税费减免退措施案的反思<br>第一节 案件经过<br>第二节 案件争议事实<br>第三节 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析<br>第四节 结论<br><br>拓展篇<br>第十一章 国际税收体制与国际贸易体籼勺相互影响和作用<br>第一节 国际税收体制<br>第二节 国际贸易协定中的税收条款<br>第三节 税收对国际商务活动的扭曲性影响<br>第四节 小结<br>参考文献<br>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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