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税收危机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宪政的生成又为税收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环境。自人类组成政治社会以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矛盾体,特别是在税收领域,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通过税的征收,国家将公民的私有财产转化为自己所有,就此意义上讲,税收难以逃脱其“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品性,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国家与公民的矛盾。历史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但历史同时也向世人昭示了宪政在平衡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巨大的能力和潜质。宪政的存在不但为国家税收权力的合法存在提供了制度基础,保证政府获得足够的财政收入,维持政府的存续和机构的正常运作;同时又为公民控制国家税收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得政府的税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使税收不至于成为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从而实现政府征税与公民纳税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这个层面来讲,宪政起到一个平衡器的作用。通过对税收的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使国家与公民之间能够在预定的规则和程序之下进行协商和谈判,进而使双方的对抗得以在制度框架内和平解决,从而形成了一种由对峙到互动并最终实现平衡的良好状态。相比之下,在非立宪政体下,公民根本无权也无机会与政府谈判,公民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在立法和司法这两个环节与政府沟通,只能在征税的过程中与政府进行博弈。一方面是由政府单方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公民竭力地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由此造成的矛盾和冲突除了以暴力和战争解决外,似乎别无他途。<br> 综上所述,税收与宪政之间密不可分。偏离了宪政的轨道,便无法保证税收发挥积极的正面效应;而没有了税收内容的宪政建设,则永远无法实现人们所追求的宪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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