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上述各种关于信托的定义都不令人满意,但揭示了信托的以下几点内涵。(1)信托以信赖关系为基础。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履行信赖义务的表现。(2)信托是一种涉及三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即使在自益信托情形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在宣言信托情形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也只意味着同一人具有两种身份。信托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并以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义务为具体内容。(3)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一方面,受托人可以像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那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与第三人从事各种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受托人又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不能将信托财产所生的收益归于自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包括从物质上毁损信托财产的自由。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负有将行使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所产生的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义务。
由于信托的设立和应用非常富有弹性,信托的种类和品种繁多。就信托的种类而言,信托依其成立的原因,可分为意定信托与法定信托。前者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其主要表现为依合同或遗嘱而成立的信托;后者是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信托。依信托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前者是指委托人为了自己或特定的人获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后者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依受托人是否以信托为营业,可分为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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