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法苑.2010(总第八十一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56811
  • 作      者: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收藏
内容介绍
    《金融法苑》系列图书秉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宗旨,全方面、多视角地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金融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就当前的法律提供更多、更新的金融法律资讯。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问题专论、热点透视、案例评析、海外金融法介绍、金融前沿问题研究、金融监管、金融刑法、财会实务与法律、保险实务与法律、银行实务与法律、证券实务与法律、融资实务与法律等。<br>    《金融法苑(总第81辑)》为该系列图书之2010总第81辑。
展开
精彩书摘
    首先,在金融市场上,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规模明显大于主权财富基金,而且后者臭名昭著的高负债、高杠杆是本次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元凶之一。在不要求这些基金进行治理和披露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单独对主权财富基金进行规制呢?其次,实际上,保障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不透明,以便利其投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逻辑。为何这种逻辑到了主权财富基金身上就要改变呢?这是对类似市场主体的不公平对待。最后,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来源是外汇盈余和商品出口所获外汇,其自身根本不对外负债,不存在杠杆,是很难造成严重的系统风险的。<br>    美国财政部副部长金米特在文章中提出,主权财富基金和私募基金、对冲基金是不一样的,不能在透明度问题上进行比较。但在具体论述这个问题时,却语焉不详。他的基本逻辑是:对冲基金是私人部门的实体,它只要向其投资者、债权人、交易对手方和监管者披露信息即可降低系统风险。而主权财富基金是公共部门,管理着公共财产,并且不一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而其内部情况应该向公众披露。这是减轻系统风险的最佳措施<br>    ……
展开
目录
热点观察<br>主权财富基金不应被特殊对待——对规制理论基础的研究<br>法眼评说碳金融之一:碳金融是什么?<br>专论<br>试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制度的完善<br>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安全检视<br>通胀预期管理与货币政策目标:一个法律金融学的视角<br>公司与证券<br>拟上市公司应对经常性关联交易审核的实践模式与借鉴<br>国际板财务信息披露适用会计准则探析<br>从金融监管理念探析各国高管限薪规范之异同<br>我国股指期货的涉税问题探讨<br>银行法制<br>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问题与出路<br>构建私人银行理财业务金融监管机制的若干思路<br>信用卡违规套现的法律规制<br>海外传真<br>控制股东与公司治理:比较分类法的深化(上)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