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将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的合伙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正是采用此模式。该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银河财富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
在法律结构上,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关系不同。阳光私募下,信托公司与投资人是一种信托关系。而在有限合伙制私募中,作为普通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和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说,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也负有某种程度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②,但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地来自于合伙协议的约定,而对于阳光私募,除了信托协议约定外,还直接受到《信托法》的保护。
第二,投资人对投资资产的权利不同。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而在信托中,投资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享有委托权和受益权。
第三,投资资产的安全性不同。与合伙制企业相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产托管的专业性等已经成为业界的常识。而合伙财产则不能独立于合伙人,也没有破产隔离的效果,在资产托管等保障措施方面也处于摸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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