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对冲基金,也称信托型对冲基金,是指对冲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通过发行有受益性质的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在契约型对冲基金中,基金财产虽然独立于当事人而存在,但基金本身并不因此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它是以基金合同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松散的、虚拟的组织体。基金持有人通过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订立基金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对基金财产的运作。
从法律原理上看,契约型对冲基金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架由两部分组成,即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和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股份成为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二,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增值为目的,负责管理基金财产,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管理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同时,由于基金持有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设置信托,所以又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三,基金持有人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将自己的基金财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在此,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信托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基金托管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总体而言,在契约型对冲基金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但受益人对基金运作管理参与较少,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控制不严,只是以法律课予的“信义义务”来约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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