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类型化研究是绝大多数学科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和途径。这种研究思路首先要求类型化必须符合科学,只有科学的类型化才能通过探讨获得该学科的知识体系,这种类型化研究才真正具有价值,也才能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在比较法学研究中采类型化研究思路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这种类型化研究思路在比较法学研究中的体现之一就是将各国法律制度进行法律体系的划分。可以说,正是法律体系这一范畴使比较法学的宏观比较成为可能,奠定了比较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基础。法律体系的理论知识成为比较法学的类型化研究的重要的方法论工具,也为比较法学向着建立人类共同法的目标更迈进一步。“作为一种法学方法,虽然法律比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现代法学中的比较法学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境界。它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区域的法律制度、原则、规范的比较研究和质量确认,而是要最终达到获取一种人类共同法的目的。所以,探讨、追求和发现这种人类共同法,乃是比较法学固有的胸怀。”[7]
人们能够对各国法律进行法律体系的划分归类,是因为某些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亲缘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些亲缘关系或共性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致的。一方面由于无论置身于哪个国家或地区,人类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技术方案、思维习惯、价值取向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另一方面还由于民族或国家之间相互学习和借鉴,以及强势民族或国家对弱势民族或国家的征服或殖民统治所产生的。普通法即是通过征服或殖民统治得以在世界上广为传播的;而大陆法在世界的传播则与普通法稍有不同,固然有些也与征服与殖民统治相关,但也有不少是基于大陆法便于移植、借鉴和法学教育而由贫弱国家基于变法图强的目的自愿对其进行移植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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