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包括现代理论中所说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两权。执行权由立法机关授予,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但是由于立法机关只在一定期间行使职权,因此召集立法机关的权力通常属于执行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滥用职权阻碍立法机关行使职权,人民有权恢复立法机关,使它重新行使权力。洛克指出:“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②洛克特别强调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立法权和执行权,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去攫取权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只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br> 对外权是指解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处理一切事务的权力,类似今天由议会和外交部行使的部分权力。在洛克那里,虽然将对外权与行政权分开,但他同时认为“这两种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又说:“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种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力量,那么把国家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会使公共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总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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