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认为相对优势就可以“创制法律”,那么,那些“说话者”就都可能成为立法者了。但是,除了最后一个——某个国家的议会宣布“从即日起同性恋者可以结婚”之外我们毕竟不会认为母亲对孩子、老师对学生、经理对职员、歹徒对路人,都可以成为法律创制及宣布的一种关系情景,尤其对那个歹徒来说,如果他也可以成为一个立法者,那就无法让人接受了,毕竟,我们认为那是一个罪犯。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们总会觉得这些人并没有运用“公共权力”去立法,觉得有一种相对优势并不意味着拥有了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概念不是优势者说自己有就有的一个概念,在我们的日常词汇里,“公共权力”时常意味着一项被授予的公共统治能力。当我们说,“议会有权宣布什么什么”,意思是说“议会被赋予了公共权力宣布什么什么”;而对母亲、老师、经理(歹徒当然除外),我们一般较少说“有权做什么”,即使说了,意思也在于“有权利或者局部权力做什么”、“母亲有权利管教孩子”、“老师有权利指导学生”、“公司经理有权力(公司内的)授权职员去签订合约”。
反过来,假设基础规范的作用就在于授予或者赋予公共权力,由此就可以清楚地区别母亲、教师、经理与议会的“创制规则行为”了,也使歹徒行为与议会行为更加泾渭分明,毕竟,谁也不会认为,母亲、教师、经理可以具有公共权力,更不用说歹徒那样的人物了。
这么一看,凯尔森的“假设”还是很有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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