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的都是判决的结果,没有判决过程。以当下最让人关注的最高法院前副院长黄松有受贿案为例,该案也没有公开审判。一个奇怪的现象是:越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越是不公开审判。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为人们留下想象的空间,在特定的意识背景下,人们就很容易以政治因素替代法律因素,以偶然替代必然,法治也就根本起不到反腐的惩戒作用,反而被视为一种政治游戏,被揭露的腐败分子不过是政治利益争斗的牺牲品。我们为什么不能公开审判那些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案件呢?也许还是希望案件的结果在自己的掌控之中,还是对民众缺乏信赖。
其三,司法反腐也必须按照司法的规律。司法的运作需要按照其相应的规律,同样司法反腐也必须遵循其相应的规律。要实现反腐的有效性,必须坚持权力制约的基本原理,但是我们现在的做法恰恰是通过权力集中来反腐。在法院的审判工作机制中,不是更进一步进行权力制约,而是进一步权力集中,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和反对法官腐败,许多法院反而强化了庭长、法院对案件的行政控制,称之为“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监控”,这样的做法真的会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吗?很有疑问。笔者认为,司法的行政化运作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没有司法的行政化,那些已经被判刑的大法官们没有一个可能犯下如此的罪行。因此,消除违反司法审判规律的行政化机制是必须的,但现在有迹象表明,司法的行政化似乎还在进一步强化。司法的规律和司法反腐的规律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不能做到司法中立、法官中立,也就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也就难免司法腐败。没有真正坚持审级制度两审终审,也同样无法做到司法公正,也就必然难免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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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司法腐败:我们如何防范?》
人治反腐的结果可能告诉贪官们的是,只要没有“站错队”就不会有事,这反而会进一步助长腐败的发生,尤其是一旦反腐行动成为一些人获取特定政治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这将是十分危险的。
——张卫平:《司法反腐败:我们如何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