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br> 在西方,法肇始于古希腊。古希腊敬畏法律,很早就开始立法活动,进行法制的建设,苏格拉底、柏拉图、斯多葛学派等思想家和思想流派对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当时主要是对习惯法的整理和系统化,并且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散于哲学、政治学、文学等著作之中。<br> 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发展的顶峰,也是后来西方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发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罗马法学也十分繁荣昌盛,在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职业化的法学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派别。古罗马最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梯努斯。罗马法学家编写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在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居统治地位,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在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格劳秀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大批法学家,以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观为支柱,力求探索社会的治理和控制方式。到19世纪,以德国的康德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的边沁为代表的实证法学、以德国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法学等法学流派大大促进了法学的科学化进程,建立起了现代的西方法学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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