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正如判例法(case law)所认可的,雇佣合同与服务合同(如销售合同)的区分有时是模糊的,但它们的区分仍然是有效的。雇佣合同的一个极端是雇员有权被告知干预和控制的详细内容,另一个极端是出售给企业的要素是定义明确的产品或劳务,这个“要素”按合同出售,在生产过程中,购买者对其施加最低限度的控制和干预。
如上文所讲,关键问题是雇员和“其他要素”的所有者不同,他所签署合同的细节规定的不完备性是其他要素合同中所没有的。这就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劳动者实际执行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实际上是不确定的(Hodgson,1991)。如果没有不确定性,工人就会成为机器人。可以证明,所有代理人,甚至奴隶,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相机抉择权,就这一点而言,工厂和市场是一样的。
可以认为“在一定限度内”这一短语是符合这一观念的。它部分代表了这样一个事实(由Simon(1951)强调的):雇员可能被要求履行任务范围内的某项工作,这个任务范围并非无限,它不包括雇佣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所需要技能的工作。而且,在合法任务集合内,结果没有明确确定,否则,就不会有一个可能结果范围,而是唯一的、确定的结果。我在其他论文(Hodgson,1991)中已论证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就结果不确定性而言,部分是由于Knight或Keynes所说的代理人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不确定性的产生,是由于生产涉及的人是主动的、有选择、有目的的代理人这一事实。
相反,其他诸如机器或原材料这样的“要素”不会反抗,不会在突发奇想的基础上做出选择,不会狂热,不会因自己的工作而自豪或怠工。与劳动不同,当它们进入生产过程的时候,它们的所有者一般是在别处。
这里,关键问题不是雇佣合同存在与否,而是雇佣合同实际是应付生产领域中代理人本质不确定性的一种尝试。这种不确定性与下述事实有关:劳动的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不同,他或她必须协同“要素”到工作地点去,他或她是使用劳动力要素的真正代理人。这是人之处境的一个普遍特征,即使没有雇佣合同,它也依然存在,既适用于奴隶也适用于现代产业工人。
“劳动”和“资本”对称存在的错误观念带来这样一个错误思想:生产本质上是一个配置过程而非创造过程。尽管像斯密这样的古典经济学家的分析重点是生产,但自19世纪7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它的特征就是以分析交易为首要任务,甚至生产也被当作交易的变体。企业被视为“企业家”配置“要素”的场所。因为没有从“劳动”和“生产”本身上去认识代理人的地位,所以,生产就成了一个在“企业家”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配置过程。科斯(1937:389,强调符号是作者所加)在他的经典论文中好像屈从了这一错误:“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经济理论中两个假设之间的尴尬,一个假设……是资源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一个假设……是这种配置依赖企业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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