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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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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事实与解释:在历史与法律之间:between histor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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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4969
  • 作      者:
    刘亚丛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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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历史法学以宽广的时空观念和社会经济资源为基轴探究法律问题,对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运行伦及方法论等诸方面研究进行大胆的扬弃与拓新。《事实与解释:在历史与法律之间》主要从方法论的视角对“法律解释”与“历史解释”、“法律事实”与“历史事实”以及“法律论证”与“历史考证”进行了尝试性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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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法学方法论的范围
  如前文所述,法学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郑永流在《法律方法阶梯》中将法律方法归结为五种方法。即法律解释、法律解释+N方法、法律创制方法+法律应用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律逻辑、法律方法与司法方法(审判方法)。郑永流的归类划分属于狭义的法学方法,即法律方法。笔者基本赞同这一划分方法。
  1.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方法是建立在萨维尼集成的解释理论基础上的法律方法,是狭义的法律方法。其功用是去认识预设的法,特别是制定法,因而又是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这就是把法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答案。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年)甚至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睛,他不过为“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此种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也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义、逻辑、历史(主观)和体系解释四准则,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起作用。在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解决了判断的大前提的确定性问题之后,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的起草人大费尔巴哈(Feuerbach,Ludwig Andreas,1804-1872年)甚至主张禁止对刑法进行解释,剩下的只要进行演绎推理就行了。这正是传统法律教义学所积极履行的职责,据此,狭义的法律方法也是传统法律教义学力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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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方法论
第一节 方法论的自立自足
第二节 方法论上的弥渗互通:法学与史学

第二章 事实的追问与超越
第一节 事实的哲学追问
第二节 事实的法律限度
第三节 事实的历史透视
第四节 事实的稳定、振荡与超越:法律与历史

第三章 解释的期待与功能
第一节 解释的寻根溯源
第二节 解释的法律维度
第三节 解释的历史脸谱
第四节 解释的法理与史辩
第五节 语言游戏

第四章 “证”的法论与史考
第一节 论证在法律上的时空极限
第二节 考证在历史中的回光折射
第三节 “证”的法论与史考连接
第四节 重构心灵的家园

第五章 不断的发现:法学与史学的共通
第一节 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共持
第二节 来自哲学的权威与实践
第三节 法律与历史的方法未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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