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地对待法律
律师判?“买卖”是否值得做的标准是商业性的。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之前,律师表现出商人的一面。他关注的并非案件带来的社会正义,而是投入产出比——“产出”除了代理费外,还包括“一案成名”的潜在收益或被冠以“正义斗士”的荣誉。因此,律师感兴趣的不是正义,而是正义的对价——帮助别人实现正义后得到的报酬。就如同商品是商人的标的,到底是什么商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利润多少;正义是律师的标的,到底帮助对抗的哪一边实现“正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支付的对价高。这就不难理解,对于隐藏了天大冤屈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支付不起正义的对?,大牌律师并不愿意做这单买卖。这样,社会要专门建立一套司法援助系统,帮着支付不起正义对价但是确实需要实现正义的人们获得公力救济。一旦接受委托,律师则开始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双方律师的“自私”促成了被掩盖事实的再现和对多维利益的关注。
这就像商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意中带来了整个市场繁荣一样,实现正义也是律师在追逐自己及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副产品。
律师处理案件是职业化的。作为谋生方式,其对案件正义性的关注要远远小于当事人,其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只是打动法官的职业技巧,就像演员的表演或政治家的演说一样,职业中的“情”只是一种手段。每日面对会导致激情疲劳,天天动情也就没了情,类似于出纳数钱时没有了快感、接待上访的官员面对社会黑暗无动于衷一样。对比普通人的一生一次,职业人士显得超然且漠然,这便是实用地对待。
二、科学地对待法律
法官应当科学地对待法律,其不仅要具备从现有证据中发掘真相的科学精神,还要保证分配社会正义时的角色中立,理由符合逻辑,过程遵从程序,并且结果精确。正义,作为一种稀缺产品,是由法官生产和分配的,其天平只有精确才不会倾斜。因此,法官更像?个工程师,其课题是为个案准确地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判决书就是法官阐释分配结果科学性的论文。
然而,诉讼的实用主义态度将损害法官的科学精神。从实用主义视角看,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利益纠纷创造的工具。所以,司法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查明真相。如果不需要查明真相,或者不需要精确分配权利义务,争议的双方就自行和解了,岂不既达到了诉讼目的,又节约了司法成本?然而,盲目追求和解率,甚至逼着当事人撤诉或和解,不仅有损法官的科学精神,而且辜负了公众对司法寄予的厚望——他们需要一个说法,而不是不清不白的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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