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理论
第一章 法律风险
第一节 风险与法律风险
一、风险的定义、特征及分类
企业从它建立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收益的取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在克服各种风险的影响、有效管理各种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
1901年美国的威雷特博士在他的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第一次为风险下了定义,指出“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这一定义强调了两点:其一,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二,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
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将风险与不确定性加以重要的区分,他认为,风险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
1964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授威廉和汉斯在《风险管理与保险》中,从新的角度分析了风险与不确定性的问题。他们认为,风险是客观的状态,对任何人都是同样存在、同等程度的,但不确定性却是认识者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人对同一风险会有不同的看法。
1983年,日本学者武井勋在《风险理论》一书中,提出了关于风险新的定义:“风险是在特定环境中和特定期间内自然存在的导致经济损失的变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风险的定义: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一定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产生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损失或损害(即各种不利结果)有关,并且和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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