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活动会计收益计量及信息披露的关键在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将生物资产的增值确认和计量为收益,相关的成本费用应怎样予以确认和计量,生物资产增值信息以何种方式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由于历史成本一直是会计中最基本的计量属性,加之从事农业活动的个体绝大多数为家庭农场或农户,生物资产增值信息无关紧要。因此,会计实务界并不重视生物资产增值的计量及披露,生物资产的价值变动与其他资产的价值变动常常不加区分。而用于规范会计实务的各国会计准则不是回避这一问题就是做出某些欠细致或可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的有关会计准则或规范就基本采取了回避的做法,没有对生物资产增值计量及披露做出规范;而IAS 4l和AASB 141尽管要求企业计量及披露生物资产的增值额,但对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何计量及披露却未能做出明晰规定。<br> 从理论研究层面上看,比较早地对生物资产增值及收入确认问题有所涉及的学者是佩顿和利特尔顿,他们(1940)在《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一书中默认了小麦等以产出计量收入的合理性,但对生物资产自然增值的确认则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对生物资产增值及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所持的观点是含糊的。G.爱德华·菲利普斯(G.Edward Philips,1963)提出了收益自然增值的概念,认为在收益概念中,各部分利润应被看成是在公司经营周期的每一阶段获得的。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1977)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对自然增值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从经济意义上来说,生长着的树木、饲养的牲畜和长年储存的陈酒等的自然增值也产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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