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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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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3,建设工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8264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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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2009)》分类集成。品牌奉献,独家出版。指引法律执业操作,提升专业应用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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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任主编。自创办以来,已经逐渐成为发挥民事审判指导功能、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作用的重要平台。尤其是该书中刊载的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因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为依托,充分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论理严谨、解析透彻、权威性高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为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导性案例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方面的独特作用,形成满足读者需要和方便读者阅读的长效机制,我们决定将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进行整合并独立编辑成书,按照不同纠纷类型分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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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效力,已经由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金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确认其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对双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过程中,省二建公司既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在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协议异议的诉讼。金华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取得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与本案案由相同,是对在同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一审法院应当对省二建公司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省二建公司答辩认为,医疗投资公司以省二建公司未在金华仲裁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为由否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缺乏依据。医疗投资公司认为省二建公司在(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仲裁案中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金华仲裁委员会已经确认了讼争仲裁条款的效力,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这种论点缺乏依据,因为:首先,作为仲裁成立前提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明示的,省二建公司未在金华仲裁案中提出管辖异议并不意味着省二建公司以默示方式接受了仲裁管辖,更不意味着双方因此达成了补充仲裁条款。《仲裁法》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庭裁决后可以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据此,在法律未规定允许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接受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不论当事人是否在仲裁首次开庭前对仲裁条款效力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出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审理。其次,在金华仲裁案中双方并未申请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金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没有明确地确认讼争仲裁条款的效力,而仅仅是认为其有权管辖,因此不能认为讼争仲裁条款已经为生效裁决认定为有效。最后,(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案的请求是确认屋面(3)属于省二建公司的施工范围,本案省二建公司的请求是支付工程款以及延期损失,二者完全不同,没有任何重叠或交叉。即使认为(2002)金裁经字第031号裁决意味着省二建公司接受仲裁管辖,其接受管辖事项也仅限于屋面(3)是否属讼争施工合同范围的争议事项,而不涉及包括本案在内的其他事项。因此,省二建公司未在金华仲裁案中提出管辖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应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11月5日作出的(2002)金裁经字第93l号裁决书,是针对医疗投资公司与省二建公司施工范围纠纷作出的裁决,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就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赔偿而发生的纠纷。两者争议的事项是不同的,且纠纷的性质亦不相同,即前者为确认之诉,后者为给付之诉。医疗投资公司以金华仲裁委员会已就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部分争议作出裁决,据此认为本案纠纷亦应由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是否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2条附则3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商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因此属约定不明。此后双方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10条第37.1款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调解;(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双方只约定了纠纷的调解问题,而调解不成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中,是空白事项,故应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排除人民法院对纠纷的管辖。在发生纠纷后,双方亦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故省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医疗投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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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工程款的认定——兰州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民族经济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认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区分合同违反的强制性规定的不同属性,将合同无效确定在违反强制性效力规范的范围内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认定和处理——乌鲁木齐新扶桑投资开发总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战判主旨:《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有关部门核发构工程合格证书的权力。工程合格证书应当作为法院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3
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大连锦绣大厦有限公司与佳定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
裁判主旨:认定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4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湖南省金帆经济发展公司与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5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义乌市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当事人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时,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6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新疆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如果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情形,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签订在先的施工合同有效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7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民事可证性要求
。——新疆清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可以经由民事证明途径而确定。否则,条件不适格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效力纠纷——二审008
合同变更条件的认定与鉴定原则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拉布大林国家粮食储备库、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1)合同的变更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2)合同明确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主体纠纷——二审001
法人权利义务变更、承接和继受问题以及合同约定与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效力关系问题——太原三晋国际饭店、太原三晋大厦与山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1)法人变更后,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2)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是对自开始使用工程时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和利息的认可
(4)当事人对有关费用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其效力即高于规章的规定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主体纠纷——二审002
代理关系的认定及合同法第402条的理解与适用——山西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人民政府、少年科技城筹委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太原市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在间接代理中,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自动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登门的合同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主体纠纷——二审00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与施工主体的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永州市建设委员会与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肖放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施工方的资质要与所施工的内容相一致,要从宽认定合同效力,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收益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主体纠纷——二审004
企业法人资格之否定与审判实践中证据规则之探讨——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开发实业公司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注册资金未达法定最低额的法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法人资格作出评判
案例编号:建筑工程工合同主体纠纷——二审005
企业法人分立后的法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吉林明城钢铁总厂与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市明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企业法人分立后的法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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