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建立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合同。
劳动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佣劳动关系、公共事务劳动关系、农村集体劳动关系、强制劳动关系等五类。上述五类劳动关系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法所调整。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仅指狭义的劳动关系。
因此,本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有限的,与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是一致的。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的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法。
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指以盈利为目的,经工商管理机关审核登记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三资企业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私立学校、民办医院等。本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新增条款,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主体适用范围。
(4)国家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组织,包括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协等。
(5)事业组织: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组织。分为三种:一种是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医院、学校一类的组织;另一种是被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银监会、人事部一类的组织;还有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组织。
(6)社会团体: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如工会)或经登记成立(民间社会团体)的组织。
(7)个人: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但是本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中,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本法在特殊情况下已将个人纳入了用人单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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