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公民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的财产,以及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br>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br> 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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