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明确约定成果归属
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技术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核心部分,它是具体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与依据。同时合同条款在没有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它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所以,台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明确合同中权利归属与义务责任的分配。充分考虑何种分配是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因素,同时应注意规避上述风险分析中提到的各种分配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此外,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义务又是如何,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也是台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方共有。一方转让申请权的共有份额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而一方放弃权利时,另一方可单独申请,申请批准后,弃权方有免费实施该专利权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共有时,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是不得申请的。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以及分配利益的方法,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研究开发的受托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应考虑的因素
(1)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研发成果归属的约定还应当特别考虑到依照更有利于其实施的原则来确定,因为技术只有通过实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为此,合作研发成果的归属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合作双方或者是合作研发机构把技术应用到实践的能力,怎样更有利于在合作研发成果的基础上再进行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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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江平,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终身教授,我国民商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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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来焜
赖来焜,台湾玄奘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中国(大陆)海事忡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国际司法领域造诣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