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利用合同,是指版权权利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版权许可使用、转让或者质押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版权利用的法律形式。中国法律规定了版权利用的主要方式。《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版权人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权利;《担保法》第75条规定版权人可以就财产权利设定质押,版权人可以通过版权利用的法定方式来获得报酬,实现作品价值。根据《信托法》的规定,版权人还可以通过受托人来实现上述方式的利用,版权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以后,版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版权信托。
版权利用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版权权利人与合同相对方法律地位平等,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的客体非物质性和权利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决定了版权利用合同有着和其他知识产权利用合同的共性。同时,相对专利权、商标权而言,版权利用合同呈现自身特点:权能复杂,根据中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法定财产权能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主要涉及演绎和传播等两个方面内容,合同往往是利用这些财产权能的一项或者几项;客体多样,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不同的作品,有各自的行业领域和使用习惯。因此,版权利用合同作为知识产权合同的重要内容,既具知识产权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着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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