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双方的争议看成一件经济交易是完全不正确的。财礼并不是给女孩父母的补偿。所有的聘礼,除了送给女方亲属的一部分外,这些聘礼都将作为女儿嫁妆送还给男家,而其中还由女方父母增添了一份相当于聘礼的财物。究竟女方的父母增添多少嫁妆,是较难估计的,但按照一般能接受的规则来说,增添的财物如果抵不上聘礼,那就是丢脸的事,女儿在新的家中的地位也将是尴尬的。
尖锐而热烈的协商本身具有双重的意义。它是母爱与父系继嗣这两者之间斗争的心理反映。就像人们所说的,“我们可不能随随便便地把女孩子给人家。”从社会学方面看,它的重要性在于,这些聘礼与嫁妆事实上都是双方父母提供新家庭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为每一家物质基础定期的更新。
应当明确,从经济观点来看,女儿的婚姻对女方父母是不利的。女孩一旦长成,能分担一部分劳动之后,却又被人从她的父母手中夺走,而父母为了把她抚育成人,是花了不少钱的,所收下的聘礼并不属于父母,这些聘礼要作为嫁妆陪嫁;此外,还要加上一份至少和聘礼相等的嫁妆在内。新娘婚后将要在她丈夫家里生活和劳动,这对她父母来说,是一种损失。再说女儿结婚后,她的父母和兄弟又对这门亲戚承担了一系列新的义务,特别是对女儿生的孩子将承担更多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不论父方还是母方的亲戚,都对孩子感到兴趣,但由于是单系继嗣,因而孩子对他母亲方面的亲戚承担的义务较小(四章五节及五章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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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类学泰斗 马林诺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