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环境伦理学理论
20世纪的科学技术把人类的文明提升到空前的高度,也使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人类已拥有了巨大的创造能力。然而,如果没有道德力量的约束,现代技术运用中的任何一种力量都可能显现出其破坏性特征,其最终必定会造成一种难以挽回的毁灭性后果,20世纪以来一直困扰着人类的生态环境危机便是这种毁灭性后果的表现。尽管人们采用各种方法试图缓解和消除生态危机,但危机不仅没有缓解反而加剧了。究其原因,不在于我们缺乏必要的技术能力,而在于缺乏必要的伦理意识。正是在对生态危机根源的反思基础上,诞生了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伦理学。
传统的伦理学,虽然已有数千年历史,但基本上属于人际伦理学的范畴,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基本上是人际道德。环境伦理学是一种主张把道德关怀拓展到人之外的各种非人类存在物身上去的伦理学说。严格地说,它不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或应用伦理学,而是一种全新的伦理思潮或价值观,其实质就是要承认:各种非人类存在物拥有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及人类必须予以尊重的“生存权利”。
生态环境伦理学试图用道德来约束人对自然的行为,它向人们提出了全新的道德要求,这意味着人类的一次深刻的角色转变,即由自然的征服者变成自然的调节者,实现这一角色的转换不仅需要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更需要道德的力量。环境伦理学便是为人类适应这种新的角色而建构起的系统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传统哲学中所渗透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但是,70年代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怀疑,人类中心主义是否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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