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仲春、仲秋之月检定度量衡器。高奴铜权是战国时期秦国发至高奴的标准器。秦统一全国后,将权调到成阳检定,并加刻秦始皇诏书。秦二世时又将权调回检定,加刻二世诏书。可见秦代检定之严。
《淮南子·时则记》记载,汉代的检定制度,也是选择仲春、仲秋季节校验度量衡器,违犯者依法惩处。东汉大司农铜斗等均镶有“检封”。“检封”系官方检定后的封印。唐代,《唐律疏议》记载,度量衡,每年八月校正斛、斗、秤、度,并加盖印署后方准使用。宋代,《宋史·律历志》记载,宋代度量衡,并非每年校印,凡遇改元之年即印烙器具。明代,《明会典》记载,兵马司和管市司,每三月校正一次街市上的斛、斗、秤、尺。省、府、州及店铺所使用的度量衡都有校正制度。清代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度量衡校验制度,《中国度量衡史》说,民间“私用未经官府较勘烙印的度量衡,虽大小轻重与法定制度相等,亦受笞刑四十”。民国时期亦规定了度量衡的逐级校正制度,但是河南省因经费不足,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未按实业部要求建立度量衡标准,只建立了低等级的、与各县基本相同的度量衡标准,只能对使用、制造的部分度量衡器具进行检定,不能对各县度量衡标准进行量值传递。
2.度量衡检定方式
民国时期,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在实施检定时采取送检和赴店检定(现场检定)两种方式。在河南省度量衡所成立之初,由于度量衡制造厂仅有一处,且该厂离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很近,所以对新制造的各种度量衡器具都送到河南省度量衡所检定。但是,随着《度量法》宣传力度的加大,不断推行新制,市面上的度量衡制造商相继成立,度量衡器具的生产量和使用量及范围不断扩大,各度量衡器具制造商及使用者一时送到河南省度量衡所的器具甚多,这样加上河南省度量衡所由于检定实验室面积狭小,房屋不符分配,检定工作不能迅速完成,同时又由于各个制造商店又距离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路途遥远,交通和运送都不方便。于是若制造商店有检定设备者,准将其大号杆秤请求派员携带检定用器赴店进行现场检定。
3.送请检定器具流转程序
民国时期,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对送请检定的器具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流转手续。根据《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汇刊》记载:“度量衡新器之送请检定者,须先填写清单,连同检定费交由收发员,将器具送检定室,费存会计处。检定室接到器具后,由检定员逐件详细检定,分别记载检定内容,完毕后填写合格、不合格清单,其不合格的器具,另有分表,按号记明其不合格之点,以便修理。其合格者,錾盖检定合格印证,各种手续办妥后,将清单等送交收发处,通知原主领回”。
4.度量衡器具检定费的征收
民国时期,《度量衡实施细则》第39条:“受检定之度量衡器具应缴纳检定费,其额数由全国度量衡局拟定,呈请实业部以部令公布。”为收取检定费提供了法规依据。1933年2月,实业部以部令发布了《修正度量衡器具检定费缴收规程》的命令,该规程详细规定每种度量衡器具收费标准以及缴纳检定费所使用的货币种类等。具体收缴检定费用的原因,《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汇刊》中作了简单描述:“度量衡器具之检定手续繁多,关系重大,故每一器,经过检定所费时间与精力已深堪注目,若所检定器具多数不合格,则大部时间与精力,均系耗费于无用之地,不惟制造者受莫大之损失,也因此,设法足以使制造器具百分之九十以上合格,不致使检定之时间与精力消耗无形,则厥惟征收检定费不为功,盖非如此,不足以警惕制造者之谨慎也。检定费征收之规定,意即在斯焉,本所自去年四月开始检定,迄今共征收检定费百余元,以作将来添置检定设备之用。检定费征收规程前,以铜元为单位,嗣经修正以银元为单位,费亦略增,前在检定规则中,器具修理后送请检定者,仍照收费,最近奉实业部令免征费用矣”。
5.度量衡器具检定情况
民国时期,在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成立之前,由于没有计量标准和专门的机关和人员对度量衡器具在制造之后加以检定,在使用之后加以检查,以致于造成目前度量衡器具可以随意改变制式、随便改变使用方法、做弊严重的紊乱局面。所以在度量衡新制推行之初,度量衡器具的检定尤为重要。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于1932年4月开始度量衡器具的检定工作。
该所当年仅开展度器、量器、衡器3项检定。检定数量总计是29372件,其中度器(尺)12912件,量器(斗)91件,衡器(钩秤、盘秤、戥秤)16369件。河南省度量衡检定所检定合格器具凿盖图印一览表,如表7.1所示。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