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既然家庭照顾服务是为有需要照顾的家庭及对象提供的一种帮助服务,那么,作为照顾者而言,服务对象是怎样生活的,喜欢怎样的生活方式,有哪些兴趣和嗜好都应该了女口指掌并给予照顾对象以丰富的人生观,使他们在生活的场所里尽可能像以前那样生活,在生活过程中实现自己的梦想。
3.我们提供的照顾是自立服务的帮助照顾对象。自立不仅是身体上的自立,其范围包括经济、精神及社会关系。
(1)经济自立是指不依赖别人经济上的支援,而是依靠自己生活,在经济方面自己处理问题。
(2)精神上的独立是指不依赖别人,自己的事情自己考虑,情感是独立的。
(3)社会的自立是指社会人际关系良好的一种状态。在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时,能完成自己的生活。“闭门不出,不和邻居交往”的孤独现象,是人际关系适应不良的反应。
对照顾对象实施援助前,最重要的是建立信任关系。不能认为我来照顾你,你就必须服从我的安排,在照顾服务过程中处处控制照顾对象,更不能把照顾对象视为弱势人群支配其一切,这关系到人的尊严,无论照顾对象处于何种状态,人最终还是喜欢按自己的方式行事。即使由于疾病或残障照顾对象无法做事时,也要帮助他们运用自己残存的能力自行生活。也就是说,尽可能地让照顾对象原本拥有的权利仍能继续得以行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存方式,只要我们能够帮助他们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继续生活便是照顾的本质。
4.照顾的目标是使对方生活上能得以自立。残障者和高龄老人由于身心功能低下及身体障碍,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当我们以自己的“标准”去帮助照顾对象时,照顾对象对你的“标准”是否认同,是否能使他们感到安全、舒适,并能“依存自立”。依赖别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照顾对象本身仍是“自己生活”,只不过是现实形态发生变化,即需要照顾者的支援,这不是个体自立,也不是完全依赖别人,而是相互扶持、相互支撑,因为人是通过依赖的经历之后才得以自立的,没有依赖就不存在自立,而且照顾对象通过社会交往找到自己存在的理想,就会有信心自立。
5.在照顾的过程中,要把照顾对象作为不可替代的一个人来完全接受。由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和生活方式。这些性格和生活方式都是由自身的历史来决定的。因此,我们首先要完全接受照顾对象的全部,不是我们单方面来判断这个人,而是将这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体全盘接纳,那么,照顾对象的情感也会完全地让照顾者接纳,这与他对照顾者的信赖是分不开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