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诊断和鉴别诊断
一、诊断标准
躯体化障碍诊断需起病于30岁前且有持续多年的躯体症状病史。症状为阳性的必要条件与Feighner标准相似。一般而言,当客观适应证缺乏或不明确时,不应或暂不应对患者实施有创性检查。临床医生无须努力寻找证据确认症状是否真实,患者的主诉已经足以判断症状的存在与否。假如一种症状不能用“躯体功能紊乱或损伤来解释”,也“不能用药物的副作用、毒品或酒精的影响来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其判断为无法用现有医学知识来解释。
(一)ICD-10中躯体化障碍的诊断标准
1.多种多样的躯体主诉至少持续两年,而且不能以任何能够检测到的躯体障碍解释(任何存在的躯体障碍不能解释躯体主诉的严重性、范围、多变性及持续性以及社交功能减退)。即使有些症状是由自主神经系统兴奋所致,但如果这些症状并非持久的或令人痛苦的,则这些症状不属于躯体化障碍。
2.症状可引起严重的痛苦,并导致患者多次(三次或更多)就诊或进行各种检查。
3.多次拒绝接受医师关于没有引起相应躯体疾病的保证。
4.必须伴有下述症状中6种或更多,且症状发生至少涉及两个系统。
(1)消化道系统:①腹痛;②恶心;③胀气;④口苦或舌苔厚;⑤呕吐;⑥肠蠕动亢进或肠蠕动减退或大便失禁。
(2)心血管系统:①气喘但无呼吸困难;②胸痛。
(3)泌尿生殖系统:①排尿疼痛或尿频;②外阴不适感;③阴道分泌物过多。
(4)皮肤/感觉系统:①皮肤斑块;四肢痛、肢端痛、关节痛;②皮肤麻木不适感。
5.排除标准见于精神病性或相关障碍,情感障碍或惊恐障碍时应排除该诊断。
(二)DSM-IV中躯体化障碍诊断标准
1.30岁前起病,持续若干年,诸多躯体症状史,到处求治,或导致其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明显受损。
2.符合以下各项,且在病程中任何时候均有个别症状:
(1)4种疼痛症状:至少有4个不同部位的疼痛史(例如,头、腹、背、关节、四肢、胸、直肠、月经时、性交时、或排尿时)。
(2)2种胃肠道症状:至少有2种除疼痛以外的胃肠道症状病史(例如,恶心、腹胀、除妊娠以外的呕吐、腹泻,或不能忍受几种食物)。
(3)1种症状:至少有1种除疼痛以外性的或生殖系统症状的病史(例如,性冷淡、勃起或射精不佳、月经不规律、月经量过多、整个孕期呕吐)。
(4)1种除疼痛以外的假性神经系统症状(转换症状,例如协调或平衡不良,麻痹或局限性肌力下降、吞咽困难或咽喉部梗阻感、失音、尿潴留、幻觉、丧失触觉或痛觉、复视、失明、失聪、抽搐;分离症状如遗忘,或除晕厥之外的意识丧失。
3.下列二者之一
(1)在(2)中的每种症状都不能用一般躯体情况或某种物质(例如某种滥用药物、或治疗药物)的直接效应解释;
(2)如存在某种相关躯体情况(病变),患者的主诉或症状所导致的社交、职业缺损都比从病史、体验或实验检查所能期望的更为严重。
4.患者的症状并非有意识产生或伪装(例如人为性障碍或诈病)。
(三)CCMD-3中躯体化障碍的诊断标准
1.症状标准
(1)符合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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