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归于无效,同时也在全美范围内掀起了废除死刑运动的高潮。然而,在Ftlrman案之后保留死刑的各州并未像人们猜测的那样废除死刑,而是开始修改和完善死刑相关立法。这些新法于1973年开始生效实施,这标志着美国死刑法律制度新纪元的到来。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Gregg V.Georgia)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死刑的合宪性。1973年,被告人Troy Gregg(特洛伊-格雷格)因抢劫罪和谋杀罪在佐治亚州被判决死刑,该案适用的是佐治亚州于1973年修改完善后的死刑相关立法。新法规定死刑的适用必须满足五个重要的条件:第一,对有罪与否的独立审判;第二,与定罪审理程序相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第三,被告人至少具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第四,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有自动的复审权;第五,须将本案与其他类似案件进行对比。②由于上述规定能够充分保证死刑不被任意和不确定地适用,因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符合宪法的要求。同年联邦最高法院处理的另外一个死刑案件是Proffittv.Florida@案,由于佛罗里达州的死刑相关立法与佐治亚州十分近似,因此该案判决也与Gregg一案的判决一致。另外,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Ju-rekv.Texas案件的判决中同样认定得克萨斯州的死刑程序符合宪法的规定,但理由与前述两个案件相比有所不同。得克萨斯州并没有对死刑案件中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作出具体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在陪审团作出死刑判决前要求其回答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杀人行为是否是故意为之;第二个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将会继续给社会带来暴力威胁;第三个问题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是对被害人挑衅刺激行为的不合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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