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间组织先后经历了两次大的清理整顿,同时也经历了两次快速发展。两次清理整顿,一次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是为应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和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事业,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颁行,清理了一些政治上反动、落后的社会组织;另一次发生在1989年反革命暴乱之后,以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为社会背景,通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清理取缔了一批不符合条例规定和精神的社团。新中国成立后民间组织的两次快速发展。一次是改革开放之初,当时,中央为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也为了提高新一代领导人的政治合法性,政府在政治思想领域有意识地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思想解放运动,主动宣扬并部分恢复了公民的个人权利。与此同时,为了交流管理经验和促进技术创新,在经济领域组建了一大批行业协会;为了推动学术研究,也为了赢得知识分子的支持,政府还放开了对学术团体的限制,允许学会围绕本专业的发展展开“纯学术”活动;为了方便对外交流,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第一批“新”社团,基本上都是中央党政机关发起成立的,组建社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对外交流。①这一时期,我国各类社团由改革开放之初的数千个,发展到1990年的近20万个。另一次社团快速发展开始于21世纪之初,各类民间组织的数量由2001年的12万个左右迅速发展到了2009年的43万个左右(这是正式登记在册的“合法”民间组织的数据,实际数量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
21世纪之初我国各类民间组织的新一轮快速发展显然再一次印证了国家控制与社会自我治理相互博弈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央政府重新开始关注和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并对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寄予很大的希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2004年9月16日召开)明确提出: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再次明确肯定了民间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引导各业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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