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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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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近代澳门司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99897
  • 作      者:
    何志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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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宪政早已不再是孤独的探索,。而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追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即便是他国的失败,也未尝不可以成为中国成功之母,帮助中国宪政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进程中避免涡流和暗礁,走向美好和谐之未来。
    本丛书旨在以宪政学术推动宪政实践,祈望中国百年宪政之梦早日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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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志辉,法学博士,现供职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近年研究兴趣在法哲学、法制史与澳门法文化。现已出版专著《从殖民宪制到高度自治》等三部,合著《澳门法制史研究》等多部,主编《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历史卷(含法制史)》等;在境内外各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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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国宪治丛书·近代澳门司法:制度与实践》是第一部研究近代澳门司法史的中文专著,叙述澳门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时期的司法制度与实践,主要内容包括:近代中葡关系与澳门司法管辖体系的裂变;殖民宪制体系中的司法双轨制及其实践;迈向地区自治与过渡期的司法本地化与现代化。
    本书有助于重新审视澳门司法体系在社会发展与政制转型中的制度变迁,以便深入理解“一国两制、”与现代澳门司法制度的文化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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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变局之中的司法管辖体系
    (一)鸦片战争之前的共处与分治
    澳门自古是中国的神圣领土。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明政府允准葡萄牙人人居澳门。①自此直至鸦片战争前,这块弹丸之地逐渐形成华洋共处与分治的社会格局②,中国政府长期对澳门充分行使主权,居澳葡人(以下简称澳葡)仅在有限的空间内自我管理。作为主权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管辖权,因应华洋共处与分治的现实情况而有变通处理。
    应当承认,即使是在葡萄牙殖民扩张的全盛时代,因其“海上帝国”领土分散四处,欧洲传统的领土政治管理模式已失去作用,只能根据各地情况及影响而让多种多样的体制共存。③澳门作为葡萄牙人在远东设法据居的居留地,其对葡人内部长期奉行的治理模式也带有自发性和试验性。
    1583年(万历十一年),酝酿多时而终于抓到机遇的澳葡,成立了具有内部自治性质的议事会(LealSenado)。④议事会最初的组织架构比较简单,由3名议员(Vereador)、2名普通法官(JuizoOrdinario)及1名理事官(Procurador)构成。理事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受议事会之托,管理澳葡社区的财税事务及与收支相关的事宜①。因其通常兼有议员身份,在对华交涉过程中往往亦被称为“夷目”或“唩嚟哆”②。
    在随后两百年的议事会主导时期③,澳葡议事会组织架构不断修缮,运作模式也日臻完善。澳门境内举凡涉及华人的讼案,皆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律例严肃处理;纯属居澳葡人内部的普通讼案,由澳葡通过自组的法庭自行裁决,但若案情重大而危及澳门社会安定或触动官府利益,中国官员对此保留最终的司法处分权。④
    澳葡内部分享的部分司法管辖权,虽然历时两个多世纪,但并未发展出一套近代型的司法体制。从管辖权的主体看,在明代后期,不仅澳葡议事会内部的普通法官有权掌控葡人之间讼案的司法权,负责军事的兵头(Capitaodas Viagensda ChinaeJapao)⑤--后演化为澳门总督(以下简称澳督)--也曾分享一部分司法管辖权,后来由葡国王室派出的代表王室利益的王室大法官(ouvidor)⑥,同样具有部分司法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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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大国宪治》丛书序

第一章 鸦片战争与司法管辖体系的裂变
一、变局之中的司法管辖体系
(一)鸦片战争之前的共处与分治
(二)鸦片战争期间的司法管辖状况
二、荆棘丛生的谈判与司法管辖权问题
(一)“议事亭九请”及其破产
(二)暗中推进的单边殖民策略
三、裂变:亚马留时代及其终结
(一)亚马留政府对原有司法格局的颠覆
(二)遇刺事件与司法管辖关系之逆转

第二章 寻求缔约:反客为主的司法管辖权
一、谋求谈判:通过缔约方式维系司法权
(一)躲在大国盾牌下的分羹
(二)条约中的玄机及其败露
二、议约期间澳葡对司法管辖权的攫取
(一)染指主权:司法管辖权之拓展
(二)通过缔约拓展司法管辖
(三)夙愿成真:从《里斯本草约》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三、缔约后澳葡司法体制的定位与僭越
(一)条约所涉澳门主权与司法管辖的关联
(二)“二辰丸案”之司法交涉与勘界谈判
(三)新订《澳门交犯章程》及其影响

第三章 从华政衙门到法区法院:司法双轨制的近代嬗变
一、理事官署与华人事务的司法管辖
(一)迈开初步:1852年《理事官署章程》
(二)继续推进:1862年《理事官署章程》
(三)呼吁再改革:遭遇困窘的理事官制度
二、华政衙门的诞生与司法职能的完善
(一)1865年改革:华政衙门的诞生
(二)后续推进:改革委员会及其建议书
(三)1877年法令及其修订:实质性的推进
三、趋于成熟:1880年代华政衙门的发展
(一)1880年改革呼声与新《华政衙门章程》
(二)趋于成熟的机制及其运作
(三)架构与职能:华政衙门的近代性
四、司法统一化趋势:从华政衙门到法区法院的蜕变
(一)涉华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扩展
(二)具司法职能的相关机构之改进
(三)《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与法区法院的诞生

四章 通过司法推进殖民管治:缔约前后的民刑案件
一、中葡缔约前之刑事司法实践
(一)畸形产业下的欲望之城
(二)中葡缔约前之刑案记载
(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二、中葡缔约前之民事司法实践
(一)华洋民商纠纷之初审与上控
(二)典型案件:初审与上控的程序展开
三、中葡缔约后之刑事司法实践
(一)澳门境内刑事案件概览
(二)涉及澳外交犯问题的刑事案件
四、中葡缔约后之民商事司法实践
(一)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二)民商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第五章 发展与转型:从殖民管治到地区自治的司法变迁
一、民国以来殖民宪制中的司法制度
(一)法区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司法
(二)行政法院与审计法院的演变
(三)相关配套体制的新发展
(四)殖民管治下的执业律师
二、民国以来澳门刑民案件及其运作
(一)澳门境内普通刑事案件
(二)涉及境外的交犯制度及实践
(三)普通民事案件及其运作
(四)殖民管治晚期的澳门司法
三、过渡前期的转型:司法体制及其改革
(一)《澳门组织章程》:一个新时代的开启
(二)面向过渡期的司法改革: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向现代转型的司法界碑
(四)《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及其影响
(五)司法队伍的本地化与制度重建

第六章 改制新颜:过渡后期司法体制的重构与本地化
一、面向本地化的现代司法体制之重构
(一)第一审法院制度之重构
(二)关键一步:澳门高等法院的成立
(三)具有特殊审判权的法院新体系
(四)新型检察院、司法委员会与司法参事
(五)构建现代型的本地律师制度
二、《澳门基本法》与过渡后期的司法本地化
(一)过渡后期澳门司法面临的任务
(二)《澳门基本法》与司法本地化的目标
(三)《澳门基本法》对司法本地化的推进
(四)过渡后期澳门司法制度发展新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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