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局之中的司法管辖体系
(一)鸦片战争之前的共处与分治
澳门自古是中国的神圣领土。1553年(嘉靖三十二年),明政府允准葡萄牙人人居澳门。①自此直至鸦片战争前,这块弹丸之地逐渐形成华洋共处与分治的社会格局②,中国政府长期对澳门充分行使主权,居澳葡人(以下简称澳葡)仅在有限的空间内自我管理。作为主权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管辖权,因应华洋共处与分治的现实情况而有变通处理。
应当承认,即使是在葡萄牙殖民扩张的全盛时代,因其“海上帝国”领土分散四处,欧洲传统的领土政治管理模式已失去作用,只能根据各地情况及影响而让多种多样的体制共存。③澳门作为葡萄牙人在远东设法据居的居留地,其对葡人内部长期奉行的治理模式也带有自发性和试验性。
1583年(万历十一年),酝酿多时而终于抓到机遇的澳葡,成立了具有内部自治性质的议事会(LealSenado)。④议事会最初的组织架构比较简单,由3名议员(Vereador)、2名普通法官(JuizoOrdinario)及1名理事官(Procurador)构成。理事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受议事会之托,管理澳葡社区的财税事务及与收支相关的事宜①。因其通常兼有议员身份,在对华交涉过程中往往亦被称为“夷目”或“唩嚟哆”②。
在随后两百年的议事会主导时期③,澳葡议事会组织架构不断修缮,运作模式也日臻完善。澳门境内举凡涉及华人的讼案,皆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律例严肃处理;纯属居澳葡人内部的普通讼案,由澳葡通过自组的法庭自行裁决,但若案情重大而危及澳门社会安定或触动官府利益,中国官员对此保留最终的司法处分权。④
澳葡内部分享的部分司法管辖权,虽然历时两个多世纪,但并未发展出一套近代型的司法体制。从管辖权的主体看,在明代后期,不仅澳葡议事会内部的普通法官有权掌控葡人之间讼案的司法权,负责军事的兵头(Capitaodas Viagensda ChinaeJapao)⑤--后演化为澳门总督(以下简称澳督)--也曾分享一部分司法管辖权,后来由葡国王室派出的代表王室利益的王室大法官(ouvidor)⑥,同样具有部分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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