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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1087291
  • 作      者:
    柳立言著
  • 出 版 社 :
    中华书局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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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宗教和身分这两个因素与宋代司法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必须一步一步分解为众多的小问题,才能提供较完备的答案。如用今天的法律概念,第一步便是分为刑事和民事案件,第二步是针对两者提出各自专属的问题,有时是互不相通的。众所周知,虽然没有绝对的划分,宋代已具备民刑有别的意识和相应的审判流程,故《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亦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当人们犯罪时,如杀人放火强盗奸淫,他们的宗教和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二是当人们主张他们的权利时,如承受遗产、监护子女和立嗣,他们的宗教和身分对司法有何影响?这是《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分为上编和下编的大致标准,当然有不能一刀两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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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事实上,无论是公务还是私务,士大夫有时都是以自己对佛教的了解(包括误解)或要求强加于僧人身上。公务例如祈雨晴、保丰收,为皇家祝寿、祈冥福,为国家禳灾除祸等,严格来说都是对佛教的一种同化甚至俗化,段玉明《相国寺》一书的的副标题“在唐宋帝国的神圣与凡俗之间”,就是很好的反映,汪圣铎也有很好的综合论述,不必赘言。
  私务来说,士大夫一方面很尊重僧人另方面又很不尊重佛法,例如政和元年,臣僚上奏:“士大夫有诣僧寺,参请人室,至去冠带,衣缁褐,折腰俯首,合爪作礼,立侍席末,师受其说而弗惭。其甚至有少妻寡妇,屏去侍妾,密随其徒更人迭出,敝教化,坏风俗,莫此为甚。乞非其徒而于僧寺入室者,以违制论。妇妻有犯,仍坐尊长。”徽宗下诏:“士大夫习圣人之正道,服先王之法服,而反易缁素,擎跽曲拳于释子之前,曾无愧耻。观此流且以纯素恬淡寡合自高,要誉于乡曲之间,较其实,则奔竞躁进,毁誉是非,未必不甚于常辈。加之妇女出入,揉杂无间,诚宜禁止。可依所奏。”如前文所述,这是士大夫一面屈从僧人,另方面纵容妻女与僧人过从甚密,违反僧人接见妇女时应守的戒律,结果诏书连僧人也一起责骂。事实上,有些僧人的作为跟一般文人并无两样。一位平日既嗜酒又好赌的僧人临终作偈语,竟是“平生醉里颠蹶,醉里却有分别。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念念不忘的,是风流浪子柳永,并将柳永跟红粉知己话别的词句,借来跟僧众道别。这位平日“落魄不检”,被人看不起的僧人,竟因为准确预言自己死亡的时间,寺僧“众叹异之,因以厚葬焉”。所反映的,是一生的修行不如一刹那的异行,以及寺院的眼界和作风,实跟世俗无异。
  2.僧人迎合和利用大众文化
  (1)社会大众的工具性信仰
  僧人有不少机会到外间活动,并且触法。理论上,离开寺院脱离了僧团的监督和制度的约束,较易受尘世诱惑。当然,若干寺外活动也常在寺内举行,下文所述只是为了突显僧人在寺外与民众互动时发生的问题。有一点必须先厘清,在寺外活动的僧人是谁?
  众所周知,唐代敦煌的僧人有部分住在寺院之外,例如继续与家人同居,谓之散众;中土也有僧人以尽孝为名,返家侍奉老母。宋代的情形如何?学人时常引用禅宗早期“若欲修行,在家亦得,不由在寺”的主张来强调其人世精神,但北宋末年的《禅苑清规》严禁无故外出或久留不返,例如童行“非常住差使,不得出门”,僧众“请假游山,只可半月。或过限者,须呈〔尚书省〕祠部”。《庆元条法事类》亦说“诸僧、道……无故不于寺、观止宿,经三十日,并还俗。……地方官司觉察申举”。可以相信,宋代僧人住在寺外只是特例,情况特殊,不能过于推论。正因为大部分僧人都住在寺里,生活费用构成寺院莫大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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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上编 宗教:以佛教为例
前言
一、僧人所犯何罪:色戒
(一)僧人为何犯罪?
1. 戒律对禁欲的严苛产生反效果
2. 密宗以交合为修行方法
3. 南宗禅提倡非心非佛的后遗症
4. 俗众助长僧人犯罪
(二)僧人如何犯罪?
1. 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2. 利用职权
3. 利用金钱
4. 利用共同需要或兴趣
5. 假名佛法以惑人
6. 以诡计陷人
7. 以威力逼人:拐带、掳走、禁锢、强奸、灭口
(三)司法如何审判
1. 依法处置
2. 逾法处置
3. 无法处置
二、僧人为何犯罪:红尘浪里难修行
(一)自律的问题
1. 僧团管理的失效
2. 佛门戒律的新诠释与修行的新途径
(二)他律的问题
1. 佛教文化被士大夫同化
2. 僧人迎合和利用大众文化
三、僧人如何犯罪:共业(僧人与其他人共同犯罪)
四、影响审判的因素
(一)士大夫作为治理者
1. 政策
2. 治安
3. 财政
(二)士大夫作为排佛者和信仰者
1. 排抑佛教者
2. 宗教信仰者

下编 身分:以妾为例
前言
一、回顾
二、妾、婢岂难辨
(一)礼之婚娶与丧服
(二)法之株连与奸罪
三、妾与婢混淆的原因
(一)大异之中的小同
(二)名称混用:婢被泛称为妾
(三)妾与婢的中间层:有雇期的“妾婢”
四、妾的司法遭遇
(一)妾对己产的权利
1. 随嫁之资
2. 夫君的赠与
(二)妾对亡夫遗产的权利
1. 庶母的生分权
2. 来自“妾”身分的受养权
3. 来自“生母”身分的保管权和教令权
(三)妾对亡夫绝户的立嗣权
1. 寡妾作为第二顺位的次妻
2. 寡妾作为第三顺位的母亲
结论
引用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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