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法律对于人们的土地所有权只是相对的承认,按照《唐律》和其他法令的规定,责成里正“掌按比户口”、“依令授人田”①。里正是封建基层政权的成员,对农民进行最直接的统治,《唐律·户婚中》较详尽地规定了它的职责。每年十月一日起,“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对于违法失职、授田不当的里正,规定: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
丁男一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卖买转让,一般为法律所不许。《唐律·户婚上》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如家贫无以丧葬,许卖永业田;如“卖充宅,及碾磑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若从远役,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②,如违反则按律论处。凡私人买卖土地必须“经所部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③。这样法律就保障了均田制的实施和封建政权对全国大多数土地的所有权和予夺之权。
唐代实施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故南北朝以来强宗豪右广占土地的事实依然存在,而新兴的贵族、官僚、僧侣、大商人等凭借特权,兼并土地,迭有发生。土地的兼并,引起社会矛盾的尖锐,影响封建政权的剥削收入,如果不以法令制止,农民仍会流亡,土地仍无法为朝廷所控制,为了掌握土地和劳动人手,严禁以任何形式侵犯均田制和兼并土地。《唐律·户婚》规定如“占田过限”、“妄认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等处罚律条。为了进一步通过土地从劳动者身上取得封建地租,法律有关条例对授田农民带有超经济的强制性,州县官吏负责监督生产,土地荒芜是犯法的事。《唐律·户婚中》“部内田畴荒芜”条规定: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唐律·户婚中》“郊内旱涝霜雹”条还规定: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复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
甚至连土地种植什么作物也有明文规定。《唐律·户婚中》“里正授田课农桑”条《疏议》日:“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如果“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口分田与直接生产者相结合,使田亩不致荒芜,保证了农业生产;永业田与直接生产者相结合,使桑麻按时种植,提供了手工业原料。于是农业和家庭手工相结合的具有地租和赋役两种剥削形态的租庸调制就有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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