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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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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3973
  • 作      者:
    朝阳大学编辑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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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冈田朝太郎(Oka如Asataro, 1868- 1936),日本明洽时代生入。1906年,为清廷礼聘为修订法律馆调查掇兼法律学堂教习,参与起草《大清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等多部法律。
    汪庚年,浙江金华籍南沙人,生卒年、履历不祥。曾编辑出版《火清现行刑律丛纂》(宣繞二年夏五月)、《汪辑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凡二十册)。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剐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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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诉法学典存:刑事诉讼法》乃汪庚年编辑之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学汇编》之第十二册。该书版本珍奇,校勘所据版本为宣统三年二月十五日和宣统三年七月十五日两个版本。该书分正文与按文两部分。从文字内容可知,正文乃冈田朝太郎的讲授,按文则为当时笔记之人的评述。该书也是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对之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乃至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刑诉法学典存:刑事诉讼法》是早期研究现代西方诉讼法的专著之一,颇见理论功底。更可贵的是,作者秉持了一种客观的态度,旁征博引,“小心求证”,言之有据,言之有物。该书无疑是一把打开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历程的钥匙。透过该书,我们或许可以弄清楚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哪里来”、“身在何处”,甚至可能由此洞见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使命。
    总之,这是一部很有理论价值的著作,颇值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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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京师大学堂笔记是清末修律中日本法律专家在京师大学堂讲授法学各科目的笔记,后经整理出版,计有两种:熊氏版和汪氏版。当时讲授的法律课程,以日本法为依托,传播了现代法学概念、制度设计,并直接影响了当时的立法。这些笔记构成了中国现代法学的源头和“元代码”,对于研究民国以降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路径具有极重要的文献价值。
    ——魏天熙(Timothy Webster)
    
    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员,惠蒂尔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1906年,学制为三年的京师法律学堂开学,在沈家本亲自制定的法律学堂章程中,刑事诉讼法被列为第二和第三学年的主要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在高等学堂的设立,意味着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在中国的产生。
    ——陈瑞华:《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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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反此刑事诉讼,以依刑法的请求,请求国家刑罚权之具体的适用为其目的。是故刑事诉讼,虽原告亦不得处分其诉讼,而被告更不待言矣。现今刑事法之原则上,不准检事不起诉,亦不准犯人、被害者私和,于诉讼中撤回公诉。
    按民事诉讼,为人民请求保护其私权而设。苟无妨害其私权,则民诉上之问题,亦无由起。然而有妨害时,而当事者或自抛弃其权利而不起诉,或起诉而不以继续的辨明,皆得任其随意处分。譬如甲、乙二人,  甲欠乙金千两,至期不完。乙固有向裁判所请求履行之理,但乙对于甲为债权者,设乙自愿将债权抛弃,而不提起诉讼,亦可;或经起诉而不以继续的申辩,亦无不可。是之谓随意处分。至于刑事诉讼法则不然。刑事诉讼,无中国之所谓原告不同,不可误会。中国之原告,专指被害者而言。刑诉之原告,乃指检察官而言,非被害者之谓,犹有不可误会者。不可遽谓检察官专为刑诉之原告,除为原告外,遂毫无职务之可言。盖刑诉原告,不过为检察官之重要事件耳。亦不可因检察官代国家实行公诉之权,而遂谓检察官有处分公诉之权。盖处分公诉之权,专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检察官。检察官有不能因某人某事而不提起公诉者,以检察官有实施公诉之职务,并无处分公诉之权也。但检察官是否有起诉之自由权,在立法论上有二:一谓检察官之提起公诉,本为公益起见,乃往往因提起公诉而辄有害于公益,则检察官可不有起诉之权。此之谓便宜主义。二谓检察官见有嫌疑人,无论如何,即当提起公诉。适与前说相反对,此之谓励行主义。二主义孰是孰非,详与本论中。然本义系采第二说,故有不准检事不起诉,亦不准犯人、被害者私和云云。如犯罪人应处罚或不应处罚,竟视被害者之意思为准,则凡富贵之家及别有威力之人犯罪,被害者必怵于势而与之私和,虽刑法亦失科刑之效力。惟应处罚或不应处罚,与检事以起诉之权,而后犯人之有力者,乃无所逃于国法之外。视之准犯人、被害者私和主义,有种种之流弊,则可以知所采择矣。故现今最多数之各国,皆采此主义。
    三、民事诉讼采用非干涉主义,刑事诉讼采用干涉主义按干涉主义、非干涉主义,亦有谓为自动主义、他动主义者。兹因“他动”二字,恐有误会之处,故改为非干涉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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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校勘说明
演词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之概念
第二章 诉讼法上之八大原则
第三章 完备诉讼法之必要
第四章 日本刑事诉讼法略历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一节 关于时之效力
第二节 关于人之效力
第三节 关于地之效力

第一编 诉讼主体
第一章 裁判所
第一节 裁判所之组织
第二节 审判庭之职员
第三节 审判庭之管辖
第四节 管辖之指定及移转
第五节 法律上共助
第二章 原告
第一节 公诉原告
第二节 私诉之原告
第三章 被告
第一节 公诉被告人及其代辅人
第二节 私诉被告人

第二编 诉讼客体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公诉之客体
第二节 提起公诉权之发生
第三节 提起公诉权之消灭
第二章 私诉
第一节 私诉之客体
第二节 私诉权之发生
第三节 私诉之管辖
第四节 私诉权之消灭

第三编 诉讼行为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被告人之呼出、勾引及勾留
第二节 被告人之讯问
第三节 证据之搜集及调查
第四节 书类之调制及送达
第五节 期间
第六节 裁判
第二章 第一审
第一节 搜查
第二节 起诉(即公诉之提起)
第三节 预审
第四节 公判
第三章 上诉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控诉
第三节 上告
第四节 抗告
第四章 非常诉讼
第一节 再审
第二节 再诉
第三节 非常上告
第五章 特别办法
第一节 大审院之特别办法
第二节 监置及惩治之诉讼办法

第四编 裁判之执行

附录一 汪庚年编《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法学汇编》
附录二 冈田朝太郎学术生平与清末民初刑事立法关系
略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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