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言之,秦汉至魏晋律令法系变化有四。从律的编纂看,秦汉仍是单行律或单行令的年代,国家统一颁行的律令编纂物出现是存魏晋,符合近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典编纂亦始于魏晋。此其一。从律、令内涵看,秦汉时期的律与令有区分,这种区别并不是很严格;魏晋时期,律的内涵缩小而成为刑律的代称,制度性的规定以令的面貌出现,分途发展成为律令体系发展的大趋势。此其二。从东汉末到曹魏时期,科这种法律载体亦发生质变,在兼有“事条”涵义的同时,发展为独立的国家法律编纂物,似可视为“法典”编纂的先声。此其三。从礼、律关系看,秦汉时礼与律合一尚处于进展中,律令一定程度上充当礼、发挥礼的作用,与晋泰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不同。此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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