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的优点是,实现了我国版权立法上的跨越式发展,仅用30多年的时间便与国际接轨;而且从当前实现我国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的现实形势来看,版权立法上的“跨越式”发展,并非如某些学者所说是版权立法上的“大跃进”,而是更有前瞻性、更有预见性的制度设计。
当然,这种制度变迁模式的不足也很明显。由于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发展得太快,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和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很难跟上其变迁的速度,因而很容易导致法律制度实施的成本增加和法律实施机制的“软化”,从而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影响法律的权威。
(四)制度变迁绩效分析
“文革”结束后至21世纪初,我国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已得到肯定。时任国家版权局局长的宋木文这样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造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我国版权法的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都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重要进展,知识界和相关社会领域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有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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