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占有制度的社会作用
占有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有利于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占有秩序
合法的占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占有人的合法权益,无权剥夺占有人对于物的合法占有。任何人侵犯了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占有人都有权利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来恢复自己对于物占有的圆满状态。所谓自力救济是指占有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恢复自己对于物占有的圆满状态。当占有人通过自己的力量无法使占有恢复到圆满状态时,占有人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依法定程序来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占有关系,使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占有秩序,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
法律赋予了占有以公信力,占有本身具有权利的推定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推定占有人是善意、合法的占有。因此,对于相信占有的公信力,而与占有人实施交易的第三人的权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流通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依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的占有。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明知是他人的物,以非所有人的意思来对物实施占有。
自主占有人要以对该物拥有所有权的意思来实施占有,自主占有人并不要求是真正的所有权人。真正所有权人对物实施的占有是自主占有,非所有权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即使是违法的(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对物实施所有的意思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区别,并不在于确定谁是真正的合法占有人,而在于是否可以依占有时效来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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