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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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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862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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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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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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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版)》特点: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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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某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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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九十五条【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动产质押的准用条款】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二)权利质押
  第九十七条【以不动产收益权出质】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票据出质背书的效力】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条【公司债券出质的背书效力】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条【以存单出质】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证券债权出质后再转让或出质的效力】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债权上质权的行使】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出质】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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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物〕
〔物权〕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方法〕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
〔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示力〕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的含义〕
〔占有改定的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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