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曾展翅诉河北珍誉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侵犯专利权案中,曾展翅为“除臭吸汗鞋垫”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一种除臭吸汗鞋垫,其特征是它是由两层防滑层于相对的内面各附设一单向渗透层,其间再叠置粘结吸汗层、透气层、除臭层组成,吸汗层与透气层相邻”,其说明书记载“单向渗透层是一种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两层防滑层、两层单向渗透层、吸汗层、透气层、除臭层等七层结构,且要求吸汗层与透气层是相邻的。被控侵权产品除具备除臭层、吸汗层、两层单向渗透层且吸汗层与透气层相邻外,首先,其干爽表面具有的凹凸不平效果与涉案专利防滑层的功能效果相同,且使用了与专利技术等同的解决手段,二者特征构成等同;其次,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抗皱弹性层是由一层尼龙纤维网构成,该网状结构决定了其在起到防止鞋垫发生褶皱作用的同时也能够实现涉案专利透气层的功能,它与原告专利对应特征构成相同;再次,涉案专利中的七层结构是以粘结的方式连接的,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线缝合的方式,但该区别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二者技术特征亦构成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落人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权利要求,不应当按照其字面含义解释为涵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方式,而是应当受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具体而言,在侵权判断中应当对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看,均采用功能性限定特征。对该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本案专利说明书中对单向渗透层明确指明“为一种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而被控侵权产品单向渗透层采用的是非织造布,并不是与具有漏斗状孔隙的布面相同或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未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系以功能性特征限定这一情况,其关于单向渗透层的保护范围应确定为能够实现水分单向渗透的层面的认定有误,不适当地扩大了曾展翅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