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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3679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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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4》收录法律文件全面实用,选取司法案例真实典型,讲解疑难问题权威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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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运输公司在对乘客赔偿责任确定前能否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参考《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5期,司法信箱)
    2008年张某驾驶的拖拉机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的中型客车追尾,造成客车内的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张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乘客黄某以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旅客运输合同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张某为被告行使追偿权,要求张某支付乘客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是否受理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行使追偿权一案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因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在旅客运输合同一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追偿权纠纷一案才可受理。因为只有前一裁判文书生效后,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才具有承担支付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此时公司才具有向张某进行追偿的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有在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了乘客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后,追偿权纠纷一案才可以受理。因为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旅客运输合同生效后、未实际履行前,其享有的只是一种期待权。
    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所谓追偿权,是指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向他人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承担责任。本案中,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已经被生效裁判确定有支付黄某医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义务。因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未生效之前,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未确定,即还不能确定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责任承担,只有在其责任确定后才有追偿权行使的可能。故只有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生效后,追偿权纠纷一案才可受理。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2.交通肇事中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时,附带民事赔偿由谁起诉?(参考《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期,司法信箱)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朱某驾车致死的被害人系经公安机关用各种方式仍无法查明其身份之人,且肇事车辆已投保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为人民币20万元。为确保日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追索附带民事赔偿,审委会讨论认为,先由有关组织机构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所得赔偿款予以提存。但应由谁代为起诉,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被害人事故发生她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代为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肇事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刊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符合这一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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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规范集成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10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节录)
(2012年2月15日)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1982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案的处理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
(1989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
(1989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1991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运用法律政策的函
(199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1992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1998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2000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200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Il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6年4月3日)
典型案例
1.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3.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4.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5.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四、医疗损害赔偿
五、高度危险损害赔偿
六、工伤损害赔偿
七、军人、学生伤害事故
八、国家赔偿
九、司法鉴定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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