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必专门立法保护。学者们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联系,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想选择,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代表学者有齐爱民、费安玲、吴汉东、李宗辉等。
(2)应建立特殊保护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主张专门立法。主张专门立法的学者承认建立一部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是理想状态,但多数人认为立法不宜操之过急,代表人物有刘玉坤、管玉鹰等专家,他们认为应构建有别于著作权的“特别权利”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权利可以称为民族文化遗产权。
(3)应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种类分别专门立法。部分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统一立法难度较大,代表人物有李顺德、徐康平、程乐、严永和等。如李顺德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立法直接兼容传统知识中的传统文化,对于遗产资源和狭义的传统知识可以考虑单独立法或制定法规保护。
张厚福,在深入研究中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实后认为,传统体育项目具有民族独有性、遗产性、技艺性、强身健体性和大众性,是民间艺术作品,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张春燕,认为目前中国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学者多将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民间文学艺术范畴而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受保护的范围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确定、权利内容及保护程序不明晰等原因而使其保护难以落实,致使民间文学艺术一直处于“尴尬”状态。在此情形下,将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纳入民间文学艺术范畴来进行保护,势必陷入如民间文学艺术一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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