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我国专利申请采用先申请原则,而根据先申请原则,只有最先申请的人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专利申请人就不得不急于提出申请,从而容易导致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专利申请文件对现有技术的调查及文件材料的撰写难以完全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所以,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减轻专利审查员的工作压力,减少申请文件中的缺陷。
在奉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多数国家专利法都允许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作出一定的修改。但同时如果允许申请人随意修改补充申请文件,任意扩大或者增加发明创造的内容,则会使原来申请文件中未记载的发明创造业获得专利,这样会破坏先申请原则,对其他申请案和他人的专利申请权形成影响。因此,各国专利法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往往都有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例如,日本《专利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了专利申请文件补正的条件:“一、所办手续违反本法第7条第1款至第3款或者本法第9条所规定的;二、所办手续违反本法或者基于本法而颁布的命令所确定的方式的;三、所办手续未依照本法第195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缴纳手续费的。”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52条具体明确了发明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也明确了需要提交替换页的情况。
专利申请文件的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如果通过对现有技术的调查而认为其申请不可能取得专利权,或者认为已有更好的技术发明出来而无必要保留原申请,则可能会要求撤回该专利申请文件。
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从申请时起至取得权利前,申请人随时都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时,需要向专利厅提交撤回的书面文件。申请被撤回后,在处理申请在先和同日申请时,该申请被视为自始不存在。申请公告撤回后撤回专利申请时,“补偿费请求权”视为自始不存在。申请公告撤回后撤回专利申请时,“临时保护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被撤回的申请,其申请在先的地位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因为他的专利取得权并未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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