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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规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6069
  • 作      者:
    王竹编写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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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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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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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问答人类自身能作为民法上的物吗?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问答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十条【登记机构与统一登记制度】
问答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必要材料】
问答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
问答未办理登记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问答实务中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特殊动产变动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继承或者受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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