釜底抽薪,语出北齐魏收《为侯景叛移梁朝文》:“抽薪止沸,剪草除根。”古人还说:“故以汤止沸,沸乃不止,诚知其本,则去火而已矣。”三国时期,曹操与袁绍在官渡决战,曹操实力弱于袁绍而能克敌者,关键的一役在于曹操偷袭鸟巢,断了袁绍的粮草供应,成为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战例之一。
抵押设立后,若抵押物不存在或者被隐藏而无法找寻,则抵押权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因为无法拍卖、变卖抵押物而使得抵押权落空。抵押人使用此伎俩者,多为转移已设定抵押的动产,如汽车、船舶、企业生产资料等。至于设定了抵押的不动产,尽管有报道说国外有将一栋房子搬移的事例,但就这种经济成本和精力付出来说,用这种方式对抗抵押权人显然无益。不动产因不可抗力灭失的,乃意外情况,如果有购买保险,相应的保险赔偿金作为代位物,应当提存或者提前承担责任;没有购买保险的,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只能自认倒霉,这种情形非抵押人的故意行为,算不上是抵押人的伎俩。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以抵押登记作为公示对抗要件的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皆属于动产。《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归纳出的是,对于不动产抵押,抵押登记为抵押权设立要件,对于动产抵押,抵押登记为公示对抗要件。两者相比较,动产抵押似乎比不动产抵押的设立要件简单,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即可设立,《物权法》上新增的浮动抵押之设立要件,也归入动产抵押之列。而所谓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须以取得对质物的占有为设立要件。动产是担保法上既可以设立抵押也可以设立质押的财产,但关于动产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权担保,向来为学者所诟病,实际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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