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当代社会,缺少了信托制度,则动产、不动产、资金中的相当一部分,均难以得到有效的利用。于是原先一直坚持“一物一权”信条的法国、日本等等,均先后从英美法系引进了这一制度。有人曾形象地借德国人的话表达出德国法中的“形而上学”在面临信托制度时遇到的困难:“你认为应该把信托列入《德国民法典》的‘债权篇’还是‘物权篇”’?
如果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只愿走一概念、二定位、三法律体系、四法律关系的思路,那就有不少路走不通,问题解决不了。欧陆法系国家在本世纪一再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即发侵权”、“反向假冒”等初看起来在法理上说不通的概念及原则。更进一步讲,至于欧陆法系国家学者自己,都在十多年前已承认诸如财产所有权的“三项主要功能”(使用、收益、处分)虽看起来十分合乎逻辑,却实质十分肤浅。这些,已向学习欧陆法系法理的学生们指出:老师的观点在发展变化、学生绝不可再墨守成规了。我们立法者在以学生的身份从德国、日本(直接是从台湾地区)引进“物权”概念时,如果真的自己陷入“见物不见人”,并且法律从题目到内容也实际引导国民“见物不见人”;而今天就连西方学者都认为马克思关于民事法律或财产法律关系中“见人不见物”的原理仍旧适用,那么我们可能被人视为在两个方面都没有成为合格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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