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俪人行》跟后一作品是否存在抄袭这个问题,如果仔细看过两部作品,相信不难回答。如果两部作品中的动作、姿势、表情之间相同或实质相似,彼此跳动的信息大致相同,应当就能够认定抄袭。
抽象而言,舞蹈(作品)是一类特定的信息。信息本质上是自由(流动)的。信息一经生成,无论怎样的手段,都不能再控制它。任何阻挡信息传播的企图都是徒劳的。信息交流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和要求。舞蹈作为一类特定的信息,给人提供了一个欢娱和想象的空间。法律为舞蹈创作提供保护,是通过赋予创作者对其创作信息的支配权来实现的。创作者不能阻挡信息传播,但是,他/她有权禁止对该信息的利用。信息是自由的,而利用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
其实,一部优秀舞蹈作品,除了有好的创意,最重要的是动作设计。创意一般不受版权法保护,只有动作设计,只有那些能够跳动的信息才受保护。在一些国家,舞蹈作品是记录在舞谱上面的。中国版权法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是具有原创性的跳动的信息,能够被人所感知,能够用某种有形形式(例如录像)复制T来,就符合受保护的条件。为了鼓励更多更好的舞蹈作品/跳动的信息的创作,法律赋予创作者控制该信息利用的权利。创作者可以从该权利获得精神和经济方面的补偿和奖励。从信息利用者角度,对他人创作信息的尊重,向创作者支付合理报酬,是确保艺术遗产不断增加,确保信息市场保持繁荣,从而造福于全人类的一个重要方面。
舞蹈作品的创作者对跳动的信息或者能够跳(动)的信息具有一种天然的敏感。他们的作品是跳动的或者是能够跳动的,这是舞蹈作品区别于文字、音乐作品最本质的地方。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