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将分别介绍我国各产业中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具体情形。
(二)版权产业
版权产业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产业就是从事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具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并依靠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具体来说,它包括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以及创作、收集、处理和分配信息的产业。主要涉及的领域有: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舞蹈、杂技的演出;广告的设计与传播;工艺美术品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程序设计与软件的制作和销售;信息数据库的开发与利用;数码通信与信息高速公路等。
1.版权产业发展面临的新机遇
2005年,《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文化部等五部委《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等相继出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广电总局《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新闻办与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继实施,共同为发展文化产业传导出如下信息:
(1)文化行业的准入门槛国民化,社会文化建设力量得以加强。《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列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18类领域,允许社会各界甚至个人参与其中;众多历史上的国有垄断特权和行政审批障碍消失,非公有资本不仅可以在广大领域兴办新的文化企业,还可以参加对一些国有文化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2)政府引导行为的清晰化,从而使多元文化置业者、投资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诚信度得以巩固。上述法规文件针对国有、民营、外资等不同对象,在鼓励与支持、允许和可以、禁止和反对三个政策层面作出明确表述。凡属在鼓励与支持层面的文化建设行为,如18个开放门类行业的新办文化企业,都可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等政策,相关数字化文化内容生产企业适用对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形成出日业务后,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收入实行退(免)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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